山东省物件局文件
鲁价费发〔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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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二手车(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减轻交易双方负担,支持服务业发展,决定对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市场经营单位对入场交易的车辆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额的1.2%,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市场经营单位应对入场交易的车辆提供车位,并免费看管,提供买卖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代办交易车辆过户手续、档案提取、挂牌,为外地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等服务。
二、二手车价格评估收费。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收取评估费,收费标准为评估额的0.8%。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下发的二手车价格评估技术操作规范,统一使用省价格鉴证机构确认的专用软件。
三、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和价格评估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市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省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标准,报省局备案后执行。
四、本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公布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事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5]79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题词:规范 二手车 收费 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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