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04〕4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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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04〕4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3/6 游览量1234
泰政发〔2004〕4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04-01 15:39:31    信息来源: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可由拆迁人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交被拆迁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托其负责安置。
    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加区位价,结算差价;超过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不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户多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安置,其他院落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  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41号文的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面积80%折算的,其房屋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拆迁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属于村庄综合改造的,其房屋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
          2、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3、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可由拆迁人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交被拆迁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托其负责安置。
    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加区位价,结算差价;超过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不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户多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安置,其他院落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  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41号文的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面积80%折算的,其房屋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拆迁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属于村庄综合改造的,其房屋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
          2、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3、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

附件一:

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类别

评 定 估 价 成 新 标 准

补偿(元/m2)

砖混结构

三层及以上

圈梁、构造柱、主要砖墙承重,楼板、楼梯、屋面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层高2.7米以上,设施完好的单元式成套住宅。

550-600

二层

圈梁、砖墙承重,楼板、楼梯、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屋面用钢筋混凝土制作的平顶或钢木制作的大瓦顶,檐高、层高2.7米以上,设施完好。

500-550

砖木结构

砖墙承重的平顶、大瓦顶、木梁或铁梁、木檩或水泥檩,层高、檐高2.6米以上,内外墙、门窗完好,设施齐全。

400-450

乱石结构

部分砖墙或乱石墙、土坯墙、平顶或大瓦顶,木檩或水泥檩、木梁或铁梁,檐高2.4米以上,门窗、内外墙完好。

350-400

    注:房屋门窗包括不锈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钢窗、木窗。
        2、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2004年住宅楼房建安成本价 600 元/m2。


 

附件二:

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区类

范   围

补偿价格
(元/ m2)

一类区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岱道庵路以西,御碑楼路以东

1300

二类区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御碑楼路以西,浪潮工业园以东。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岱道庵路以东,泰佛路以西。

灵山大街、泰山大街以北,东岳大街以南,长城路以东,泰佛路以西。

1000

三类区

泰山大街以北,东岳大街以南,长城路以西,104国道以东。

600

四类区

泮河(至京沪铁路)、泮河大街中心线向南延伸200米以北,灵山大街、泰山大街以南,东双龙河以西,泮河以东。

450

五类区

城市市区以内的其他区域。

350

附件三: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
  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拆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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