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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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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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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有关问题复函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就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予以明确的请示》(粤价[2008]118号)进行了回复,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1400号)。复函中指出“鉴于价格评估业务涉及的范围广,各价格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不一,不宜明确每一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评估范围。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登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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