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审核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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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审核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9/1 游览量374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  件
鲁会协〔2010〕32号
关于严格审核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人员资格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认真做好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评估师任职资格的审查工作,保证新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在原机构专职执业,并保证新机构成立后专职在新机构执业。
二、“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标准是:
(一)除内退、下岗或者已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
(二)只能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
四、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且无其他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
五、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其他评估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且每年有5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在所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或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少于5项,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学时,可视同为“专职”。
六、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且每年有5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在所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或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少于5项,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学时,可视同为“专职”,但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必须符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
七、山东注册省会计师协会成立专家审核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审核所报材料,审查人员资格,并要求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所有股东或者合伙人、注册资产评估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等)到会对设立事项进行陈述,回答审核委员会提出的相关质询。
八、审核通过后,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九、审核、公示期间如发现所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严格审核  机构  人员资格  通知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0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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