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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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2/18 游览量369

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价证函[2008]218号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和财政部财企[2007]33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17号)和《关于撤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二、资产评估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三、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 “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即注册价格鉴证师不存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情况。因此,对该人员的注册与管理,应适用《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该人员任职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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