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定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附件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定价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提前收回补偿行为,保护国家和水域滩涂使用权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渔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由政府提前收回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给予使用权人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制定。
水域滩涂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按照《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计算办法
使用权补偿费,根据养殖使用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剩余有效期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使用权补偿费=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标准基数×(1+15%×剩余有效期限)×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补偿等级系数×提前收回面积。
安置补助费=使用权补偿费×30%。
三、有关规定
(一)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标准基数和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补偿等级系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制定补偿费标准基数,要区别养殖类型和预期收益,充分考虑养殖技术、生产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兼顾国家和渔业生产者的利益合理核定;制定补偿等级系数,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合理确定调节幅度,系数设定区间限定在1-1.5之间。
(二)剩余有效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提前收回剩余有效期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具体补偿期限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养殖使用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剩余有效期限合理确定。
(三)对确定的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当地价格鉴证机构确定。
(四)安置补助费仅适用于拥有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以渔业养殖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主要生活来源,具有本地户籍的个体渔业生产者。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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