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体系及架构”的考察报告
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 (2013年10月)
应北京世界联网服务组织的邀请,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吴平同志任团长的美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体系及架构”培训班代表团于2013年3月7日至27日对美国进行了学习考察活动,我局副局长徐文同志随团参加了培训任务。访问期间,考察团先后走访了美国价格评估学会、美国评估基金会、美国评估师协会、加州平权局、洛杉矶律师协会等机构,与这些单位的专业人士进行较深入的座谈和交流,通过这些活动加深了我们对美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体系与架构以及美国相关司法制度的了解,对如何做好我国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现将有关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美国的评估行业涉及的评估对象非常全面,包括了不动产、动产、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珠宝、机电设备等各类财产,是价格评估综合化发展的代表,体现了全球价格评估行业的发
展趋势。美国的评估行业一直处于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状态,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组织对全美的评估师实行行业管理,一些评估行业管理组织通常是按照评估标的种类(如不动产,个人财产或企业)成立起来的,或者是根据具体评估涉及的专业领域(如农业,商业或住宅不动产)建立的。
(一)美国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美国刑事案件有“轻罪”与“重罪”之分。在数额犯罪的案件中,涉案标的价值大小,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如在盗窃犯罪中,价值低于1000美元的是轻罪,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为重罪。数量越大,判刑越重。美国刑事案件审判已经不是“只重行为,不看数额”的时代,涉案财物价值量的鉴证在美国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为了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美国大一点的地区检察部门一般都设有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在加州州级这一机构名称为“特别起诉小组”,由10人组成,其中4人是检察官,6人为调查员。在加州58个县中,其中10多个县有常设机构,一般配备6-8人。一些中等县设有常设机构,但配备3-5人从事调查。小县没有专职人员,但有人兼职从事价格鉴证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机构或人员遇到起诉需要取得价格鉴定证据时,一般由其自行调查取证。如果案件涉及财物复杂,他们也会在社会上聘请价格评估专家来工作,但仍然以“特别起诉小组”的名义向法庭提出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特别起诉小组”的证据不服时,可以通过律师提出自己的价格鉴证证据。这种证据一般是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专家作出的。证据有矛盾时,由陪审团或法官进行裁定。
(二)美国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美国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没有特别要求,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国会、司法机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不要求必须具备什么资格,只要具有资历,是公认的“专家”,法庭认可,即可从事这项工作。
美国的民事案件审判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审判中涉及到财物的价格鉴证,都由当事方律师自行举证。因此,律师一般都聘有自己的价格评估师,作为价格鉴证专家。在法庭上,价格鉴证专家出庭,其专家身份要经法庭确认。由法官和陪审团确认该专家是否可以价格鉴证专家的身份提出专家意见。
在美国民事审判中还有一个通常的做法,法官要求诉讼当事人在上法庭之前,双方要交换价格鉴证结果。这样做好的方面是一方的价格鉴证理由充分、有说服力、客观,就可能迫使对方放弃一些诉讼要求或撤诉。不好的方面是如果对方不放弃或撤诉,把另一方的报告认真分析,找出破绽,这样就给另一方上法庭带来麻烦。而法官在开庭前,并不看案情,只是在法庭上听双方辩论。经法庭确认的双方专家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后,双方律师在己方专家的提示下,可以随时提出不同意见,让对方解释。
在法庭上,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一般是以专家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家意见,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审判由陪审团作出裁定采用哪一方的价格鉴证结果,最后由法官宣布。当事人不服时,可以上诉。
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是社区的普通公民,对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有可能了解不多。很多美国人认为,陪审团一般是用感情而很少用理智断案,陪审团的断案结果很难预测。如果选择在法庭上判决,就等于当事人与陪审团赌博,不是大赢就是大输。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希望、法官也鼓励通过庭外协商解决。
庭外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找仲裁机构或权威人士协调,或自行妥协。必要时,由召集人负责聘请另外的价格鉴证机构或者价格评估专家对争议财物的价值重新进行鉴证。直到诉讼双方妥协同意为止。
(三)美国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绝大部分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尽管这些资产的转让和作价决定权不在政府,但由于这些财产在转让过程中,评估作价高低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政府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比如,在美国私人转让财产要交财产税,财产评估作价过低,势必会减少政府的税收;私人购买房屋,要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房屋评估作价过高,势必造成银行的贷款远高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当贷款不能收回时,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引起社会不稳定。因此,在美国的借贷行为、纳税行为、资产交易行为、保险行为、企业合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各种经济行为,均需要进行价格鉴证。
二、主要收获
由于美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与我国存在很大的差异,一些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同时也应看到一些问题和弊端,认真加以分析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
1、检察公诉机关直接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不利于司法的独立、客观、公正。美国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机构只有检察院下设的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检察院绝大部分需要做价格鉴证的案子都由该机构负责完成。在法庭上,检察院的调查机构与被告方聘请的价格鉴证专家从表面上看是平等的,但由于该调查机构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是自行起诉、自行鉴证,其公正性很难取信于法庭和陪审团。当事人的律师会提出质疑:“检察院为了把他们起诉的人送监狱,其鉴证总是有利于他们办案的。”因此,检察机关直接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不利于司法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2、陪审团制度影响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价格鉴证结果不一致时,通常由陪审团直接作出裁定。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是由社区的普通公民组成,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业知识,并受情感等因素的干扰,直接影响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评估行业没有统一的价格评估管理制度,过度分散和过度竞争影响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性。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对价格评估行业一般不进行干预和管理。在8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的贷款拖欠,美国金融机构经历了一场重大的危机。这一拖欠行为是由于契约经济和不良贷款操作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至此,价格评估行业引起了美国政府的重视。但在美国,评估行业与律师行业、会计师行业等仍然被视为自由职业,政府对其管理依然松弛。美国评估行业专业林立,各自为阵,没有全国统一的管理和行为规范。目前,美国的各种评估协会多达几十个,如美国评估师协会、美国评估学会、美国农场管理者与农村评估师协会等,这些协会都号称是美国全国性甚至是全球性的协会组织,各个协会都有自己的从业要求和方式方法,而且灵活度较大。因此,在美国可以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很多,一般包括各种专门的评估机构、咨询机构,还包括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没有统一的价格评估管理制度的评估行业,过度分散和过度竞争势必将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4、评估师没有统一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利于其在司法领域发挥公证作用,而只能成为当事人的辩护者。美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实行的是专家证人制度,由于评估师是当事人聘请的为其辩护的专家证人,参与了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了当事人的利益,且各评估协会对其会员评估师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要求有从业资格证书,有的不要,这就使得作为当事人辩护者的评估师作出的评估结论不公正、不客观、不准确,在法庭的争议中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其在司法领域发挥公证作用。
(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1、各类评估师取得价格评估执业资格前,必须通过道德认证。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评估师,涉及当事人“罪与非罪、罪刑适应”的重要判断,不仅需要具有专业的评估知识,更重要的是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美国,各类评估师在取得各种价格评估执业资格前,不仅要具有一定的价格评估实践经历、接受各种价格评估专业培训教育及通过各种资格认证的考试,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道德标准方面的认证,只有职业道德良好的人,才能接受资格认证,并最终取得评估师资格。通过道德认证,严格控制了评估师的个人素质,提高了评估师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有效降低了评估师评估结果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充分发挥了评估师在司法领域的公证作用。
2、涉财涉物的刑事案件中“重行为与重金额相结合的原则”更能有效打击犯罪。美国在数额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轻罪”与“重罪”之分,在“轻罪、重罪”之间,主要以犯罪情节、犯罪金额作为审判定罪的主要依据。如在盗窃犯罪中,价值低于1000美元的是轻罪,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为重罪。这样,犯罪数额的证据充分,量刑尺度严谨,并且大大增加了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对违法犯罪人员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由此可见,重行为与重金额相结合的原则,能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杜绝犯罪行为的滋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十分值得学习和借鉴。
3、民事案件中交换价格鉴证结果的做法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更有利于价格鉴证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公正。美国民事审判中,法官要求诉讼当事人在上法庭之前,双方要交换价格鉴证结果。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的价格鉴证理由充分、有说服力、客观,就可能迫使对方放弃一些诉讼内容或撤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如果对方不放弃或撤诉,把另一方的报告认真分析,找出破绽,这样就能促进价格鉴证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公正。
4、评估师、律师收费实行高收费,有利于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美国的价格评估行业和律师行业的收费完全市场化,都是按照价格评估师的工作小时计算,还要委托方支付差旅费用。有时也可以与委托方商量一个“一揽子”收费方案。如果委托方同意,也可以根据评估标的金额,确定一定的比例收费。总体上看,美国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收费较高、诉讼成本就高,一般的社会矛盾、纠纷,美国人基本上都不愿意通过诉讼官司的形式解决,甚至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会通过庭外调解的形式来处理。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调解、处理好一般的社会矛盾、纠纷,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社会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升级。
三、政策建议
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与美国不同,学习中要扬长避短,不能套用其模式。通过考察,我们对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行业管理有以下想法和建议:
1、必须坚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涉案鉴定由"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这是与我国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相适应的。按照我国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涉案鉴定实行以"指定部门鉴定"为主的制度,而美国实行"聘请专家鉴定"的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 涉案鉴定实行"部门负责"比"个人负责"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性,应当予以坚持。刑事案件和渉纪检监察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责任重大,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国家相关部门已经下发文件明确指定各级认证中心办理,我们应当认真抓好落实。要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2、完善价格认证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进《价格鉴证条例》立法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价值的认定。价格鉴定结论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证据。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准确、及时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法制建设还要加强。1994年、1997年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三次发布有关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制定了一系列价格鉴证的制度与方法。人事部、国家计委还联合发文,在全国建立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已经有大部分副省级以上的地方人大或者政府颁布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管理《条例》或《政府令》,但由于政府外的因素的影响,这些还不能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法规。还应当从规范司法程序和相关主体行为的全局角度,提请全国人大制定全国性的《价格鉴定条例》,使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以及鉴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行为有所依循。
同时,在加快立法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当加强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制订工作,可以借鉴美国制订的专业评估统一标准(USPAP),研究制订出适合我国认证系统工作需要的统一标准。
3、大力加快价格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养。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建成以行政机构为主的价格认证系统”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价格认证系统机构建设。要多方面培养价格鉴证人才,在涉案鉴定特别是民事案件价格鉴定中,有很多情况需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专业能力必须过硬,否则会影响鉴定结论的使用甚至给自己带来风险。要不断改进考核机制,创新培训方法,例如可以在网上进行后继教育,始终保证不断地更新知识,培养专家型人才,使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4、加强价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市、县级价格认证中心主要负责采集价格数据,省和国家统一汇总建立数据库,在全国认证系统内实现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5、进一步研究价格认证定性定位问题,加强监管职能。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针对评估师存在的虚假评估行为加大了监管和惩罚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众多,而且已进入民事案件鉴定领域,有部分评估师也存在虚假评估的问题,对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和稳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通过审查、复核中介评估结果等方式,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行为,努力营造“诚信社会”和“公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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