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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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30 游览量372
收费政策调整,解决评估行业收费中四大瓶颈问题——解读新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 2009-12-22 09:04:00 [访问次数]  阅读次数:1649次
资产评估行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的专业化中介服务行业,与我国资本市场的诞生基本同步。评估行业多年来积极服务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在规范资本运作、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20年的发展,资产评估服务对象已由国有产权主体扩展为多种所有制产权主体,业务领域涉及企业价值评估、金融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诸多新兴领域,已成为专业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之一。尤其是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减值测试等业务及其信息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等领域,资产评估对价值发现、价值判断、价值实现扮演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1999年我国评估机构普遍完成脱钩改制之后,评估服务的成本越来越高,而评估收费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导致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恶性压价竞争、评估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评估收费问题不仅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也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11月17日,联合下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以下简称新《收费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以下简称旧《收费办法》)同时废止。新发布的《收费办法》对现行资产评估收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是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既影响着评估机构服务成本的补偿水平,也影响到相关当事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到经济领域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新《收费办法》有不少重大创新,有利于解决资产评估行业长期存在的瓶颈问题:
一、同时规定收费上下限和招投标,避免地方政府干预评估收费行为和评估机构间恶意压价竞争
新《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上述规定调整了旧《收费办法》只规定收费上限,而不规定收费下限的做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评估收费标准,规范最低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从而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最高上限与最低下限,从而避免有关部门行政干预资产评估收费,避免评估机构恶意压价招揽业务,避免了委托方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 
二、不仅规定政府定价行为,同时考虑市场形成的评估新业务
新《收费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述规定调整了过去旧《收费办法》单一的资产评估收费类型,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等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评估机构依照规定与委托方协商自主确定评估收费金额。新《收费办法》考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评估新业务,评估收费管理更好地适应评估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取消以资产评估结果为计费依据,增加计时收费方式,评估计费更科学、更灵活
新《收费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规定: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上述规定调整了旧《收费办法》的评估收费计费基础,取消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计算评估收费的依据,同时增加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方式更具科学性和灵活性。新《收费办法》的规定,资产评估收费政府指导价在原有计件收费的基础上,取消按评估值为基础计算评估收费的方法,增加计时收费的规定,计费方法更加科学。对于有账面原值的资产,由评估机构自行选择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对于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执行计时收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既考虑了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又考虑了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  
新《收费办法》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第九条规定:政府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第十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新《收费办法》的上述规定意味着过低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望得到调整,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各地方政府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长期以来,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并规定了最高限标准。据了解,评估收费规定的最高限标准与审计收费规定的最低限标准相当,评估收费按工作量换算约平均每人每小时为50-80元,比相关行业收费水平要低很多。同一项目,我国的资产评估师需要做大量的现场实物核查及测算等工作,付出劳动量及复杂程度都接近或高于会计、审计、律师等专业服务,而评估收费却低于会计、审计、律师收费。这种现象说明原全国统一的评估收费标准已经不能体现评估专业服务的价值,背离了市场价格,不符合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特点,没有真实地反映评估工作的劳动量。适当提高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对行业吸引人才,机构做大做强将产生深远影响。 
新《收费办法》除解决上述资产评估行业收费中四大瓶颈问题外,还有一突出亮点是:调整行业收费标准一刀切。在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因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不仅仅局限在本地区,异地执业、跨地区执业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在异地执业过程中就要考虑到各地收费标准不同的情况,故新《收费办法》对对异地执业的收费管理工作做出相应规定,以规范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评估机构及委托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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