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企业和工艺美术品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是指文化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执行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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