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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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2/22 游览量362

住建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在《征收条例》出台后,能及时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在住建部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1115日。

主要内容包括:

1.办法适用于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并对评估中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评估内涵以及评估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2.评估对象范围包括合法的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分别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结合成新确定。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5.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可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6.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评估业务完成后30日内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报其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同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备案。

7.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的,如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价格已经确定的,可以不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其价值评估以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的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为依据。

8.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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